争议合同解除权的涵义及特质剖析
从广义上说,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它包含协议解除和狭义的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就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以解除原合同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构成一个新的合同,这也就是大家一般所说的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它的成立以当事人意思合致为要件,也要遵守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协商解除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置办法,以彻底终止双方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然,解除合同的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义务。狭义的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成立后,没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称为法定解除,因行使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称约定解除。笔者倡导狭义的合同解除,笔者以为,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权利。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通说觉得,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倡导解除合同的,应当公告他们。合同自公告到达他们时解除。他们有异议的,可以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笔者以为,此条即规定知道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在《合同法》上,当事人所享有些权利主要有两种:请求权和形成权。请求权的效力在于使他们当事人发生履行债务的义务,假如其不履行,即可构成违约责任。但请求权人利益的达成,仅有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还不够,它需要借用于他们当事人的行为。比如,请求他们当事人履行合同,假如他们当事人不履行,请求权人的利益仍不可以达成。此时请求权人即便向法院起诉,需要法院强制他们当事人履行债务,也仍然需要他们当事人的履行才能使请求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而形成权的效力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即形成权的行使可以使效力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也就是说,在发生形成权的时候,不须他们当事人的赞同,也无需借用于他们当事人的行为。解除权也是这样。当事人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收获和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发生获得知道除权的时候,他仅需公告他们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公告在到达他们当事人的时候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使合同确定地消灭。当然,在一方当事人获得解除权时,也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也可以不可以使解除权,使合同继续有效存在,并请求他们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解除权人对此享有选择权。
因为解除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故解除权人一旦行使解除权即不能撤回。由于,在解除权行使将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确定地消灭,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经不复存在,在此种情形下,法律不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恢复原本已经消灭的法律关系,不然就是允许一方当事人给他们设概念务,这是违反义务的性质和法律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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