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的快递丢失赔偿:
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根据实质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低于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根据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但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无权援用限制赔偿责任,需要全额赔偿。
怎么样确定赔偿数额?
(一) 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保价条约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状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总是是法官通过对寄件人提交的证据的判断,在内心确认寄件人损失的大概数额,但因为寄件人总是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从而做出一个折中裁定,即酌定赔偿。
(二)可预期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等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能超越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遇到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银违反合同可能导致的损失”。
(三)特殊物品的赔偿:特殊物品是指像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如此的物品,对于快递公司来讲,其可能一文不值,但对于它的所有者来确实意义非凡,非常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律师建议寄件人以侵权为起诉请求倡导精神损害。
《中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根据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根据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根据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率对邮件的实质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根据实质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低于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根据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合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法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概念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邮政法